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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维修 减少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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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增强竞争力,企业一方面要对房屋、建筑物进行维修,以改善办公环境;另一方面要对机器、机械设备和电子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进行维修,以提高生产效率,扩大再生产。但企业维修固定资产的支出并非都可以在税前扣除,税法对固定资产维修费支出有严格的限制。所以,企业要对固定资产维修费进行税收筹划,否则既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也不利于企业今后的发展,会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最近,某地国税部门的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税收辅导时,就发现该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的规定,遭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事情是这样的:该企业是一家拥有500多名职工、3000多万元资产的国有工业企业。2003年1月8日,企业开始对办公楼进行维修,在3月31日以前全部完工,支付全部维修费用120万元。该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这笔维修费用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到该企业实地了解情况,翻开该企业的固定资产台账,发现该办公楼原始价值为38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目前已使用8年。于是告诉该企业负责人,该笔维修费不能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只能增加房屋的固定资产原值,通过提取折旧费的方式逐年扣除。原因何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1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根据以上规定,该企业维修房屋的费用为120万元,占固定资产原值的31.58%,明显属于改良支出,维修费用只能增加固定资产原值。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使维修费用在税前扣除呢?税务人员告诉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如果当初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把这项办公楼维修工程分两期进行,则可以节约税收成本,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税收筹划的方案是:第一期维修工程在2003年3月31日以前完工,并把维修费控制在76万元以内;第二期维修工程44万元(120万元-76万元)可在2004年年初进行。假设该企业2003年未扣除该项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这样处理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情况会发生明显变化。

按照该企业原来的维修方案:该企业2003年3月31日以前完成该项固定资产修理工程,修理费总共为120万元。修理费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1.58%,已超过20%的比例,修理费120万元应记入固定资产原值,则该企业2003年提取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为:前三个月按原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费380÷20×3/12=4.75(万元),后9个月按新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费(380-380÷20×8+120)÷12×9/12=21.75(万元),两项合计26.5万元。那么该企业200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7.255万元。

分两次维修,该企业2003年3月31日完成第一期修理工程,修理费为76万元;2004年3月31日以前完成第二期修理工程,修理费为44万元。由于2003年该项固定资产修理费为固定资产原值的20%,未超过20%的比例,所以该企业2003年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全额在所得税前直接一次性扣除,那么,该企业2003年应提取的折旧为:380÷20=19(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9-76)×33%=34.65(万元)。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该企业2003年维修该项固定资产,分次维修少纳企业所得税22.605万元。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看2004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假设该企业2004年未扣除该项固定资产修理费、折旧费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00万元,那么按该企业原来的维修方式,应提的折旧为:(380-380÷20×8+120)÷12=29(万元),200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29)×33%=56.43(万元);分两次维修,应提折旧为19万元,再扣除44万元维修费用,200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9-44)×33%=45.21(万元)。

从2004年的纳税情况我们还可以看出,分次维修少纳企业所得税11.22万元。

所以,综合两年的情况,分次维修比一次性维修划算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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