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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纠纷起 欺诈违约是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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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特许经营纠纷案件情况

特许经营,又称加盟,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等授予他人使用,并给予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在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经营特定业务的一种商业经营方式。通过特许经营,特许人可以顺利实现资本扩张,而受许人则能在一定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较易“入行”,因此它被视为企业发展、个人创业的捷径,受到人们青睐。然而,任何一种经营方式总会有风险,特别是对于中小投资的特许经营,在市场尚不十分规范的情况下,“钱景”变成“陷阱”,“加盟店”实为“加蒙店”的事例近年来屡见不鲜。在特许经营市场蓬勃发展之际,加强管理,促使其走上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十分重要。
“加盟店”何成“加蒙店”

“到2010年,特许经营将占中国零售总额的30%。”11月9日,国际特许经营协会主席科恩在上海出席第九届国际特许经营巡展时作出上述预测。科恩表示,中国是全球最具潜力的特许经营市场,但他同时提醒,尽管特许经营的发展速度很快,许多国际特许经营品牌不断进入中国市场,但加盟者必须事先对相关行业及品牌进行详细的了解,否则有可能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

科恩的预测是乐观的,而他对于特许经营市场风险的提醒,也已被不少怀着致富梦想的创业者们切切实实地感受到了。

不久前,引起社会关注的上海“得意咖啡”项目一度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加盟,然而经营商在卖了上千万元的加工咖啡设备后便逃之夭夭。所谓加盟,实为圈钱,加盟商们受骗上当,损失不小。

广州市的王先生在看到某眼镜店“八万创业,半年回本”的宣传后,四处举债,前后花了十几万元,开了个加盟店,但一年下来,在交了各种加盟费用后处于亏损边缘,“半年回本”的承诺沦为一纸空文。同样还有数十家加盟店也陷入困境,情况最好的要7至8年才能收回成本,情况最差的则要80年,因此这数十家加盟商将该眼镜店告上了法庭。

近年来,不少人轻信加盟经营即可“克隆富翁”,因而举债投资却血本无归的事例屡屡发生。在百度搜一下“加盟陷阱”,可以搜到5万多个网页。然而,虽然掉进陷阱者不少,但特许经营毕竟是国际流行的一种十分有吸引力的经营方式,因此当前人们对特许经营的热情仍然很高。

11月上旬,第九届国际特许经营巡展在北京、广州、上海三地举行,第四期“国际特许经营投资研讨会”暨“海外特许商机加盟洽谈会”在北京举行,11月中旬,第七届全国特许经营连锁加盟创业展在山东举行。一个月来,就有如此频繁的大规模活动,可见特许经营所受到的青睐。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势所必然,但我们也要正视其中存在的问题,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消除成长的烦恼

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目前仍处于初创成长时期,市场发展不规范,这是导致加盟合同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法律的缺失和滞后也是导致频繁出现加盟合同纠纷的重要因素。除了一部商务部的规章外,我国现阶段尚缺乏较高层次关于特许经营的全国性专门立法,可部分援用或类推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与实践需要有较大冲突,受到诸多限制。

美国在特许经营初创成长时期也曾出现过许多不规范的行为或投机违法现象,直到1971年出台《连锁加盟法》和《连锁店统一加盟须知》后,才逐渐建立起规范的特许经营市场。我国在发展特许经营实践中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尽早消灭特许经营中的法律盲区,并认真研究现有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的适用限制或冲突问题,为建立规范的特许经营市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对特许经营市场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此外,由于许多特许人是通过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加盟商加盟的,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特许经营市场有重要影响的相关行业,如广告行业的管理,这也有助于特许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

特许经营纠纷四大类型

北京市海淀区由于有较多高科技企业,不少企业以专利、技术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特许经营市场较为发达。而近年来这方面纠纷也发生不少。从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海淀区法院共审结加盟合同纠纷47件。从这些案件情况看,当前特许经营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特许经营企业故意欺诈

部分特许经营企业采用冒充外国商标、虚构产地、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用语、虚构资格认证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以欺诈手段误导加盟商加盟,导致加盟商在了解真相后纷纷要求解除加盟合同,退出加盟企业。47件特许经营纠纷案件中,此类纠纷案件有17件,占36%。如肇某诉北京特丽洁清洗技术有限公司一案,特丽洁公司在不具备环境污染监测治理资格的情况下开展环境污染监测治理的加盟业务,并且对产品的产地作出欺骗性、误导性的陈述,故法院认定其构成欺诈。

■特许经营企业严重违约

在加盟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特许经营企业受利益驱使,擅自违反加盟合同约定,或是以次充好提供不合格产品,或是重复授予独家代理权损害加盟商利益。47件特许经营纠纷案件中,此类案件有15件,占32%。如盖某诉北京时代亮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盖某向时代亮点公司交付加盟费后,时代亮点公司向盖某提供的数字校园网站账号无法进入,亦未按约定提供学习卡,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法院认为,时代亮点公司未能适当履行会员协议及补充条款所约定的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支持了盖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加盟费的诉讼请求。

■加盟商未按约定经营

个别加盟商借助特许经营企业的品牌优势追求最大限度的利益,只挂特许经营企业的招牌,却不采用特许经营企业的统一管理方式和统一产品标准,损害特许经营企业的形象,或者签订加盟协议后不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经营。在47件特许经营纠纷案件中,此类案件有14件,占30%。

■合同条款模糊引发争议

特许经营企业与加盟商往往只约定加盟费需“一次性支付”,但对加盟费的性质却不作明确约定。加盟合同双方往往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认识加盟费的性质,其结果差异较大,从而引发纠纷。从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海淀法院共审结此类加盟合同纠纷案件1件,约占同期加盟合同纠纷案件的2%。该案为姜某诉北京东兴盛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该案中双方对加盟费的性质存在争议,姜某认为所交纳的款项为加盟费,合同解除时应当退还,东兴公司认为所交纳的款项为保证金,不予退还。法院经审理认为,交纳的款项的性质为加盟费,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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